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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丨《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08 13:59 文章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击量: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年11月4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巴府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巴医保发〔2019〕42号)经四届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审定通过实施,有效期已过。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急需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明确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改革任务,要求各统筹地区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出台细化政策措施。

    二、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通过书面函件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建议,8月23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9月23日召开座谈会现场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及参保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建议意见6条,采纳4条。未采纳意见与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修改完善后按要求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程序。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统筹层次。明确医疗救助政策、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二)明确覆盖范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

    (三)统一救助对象类别。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

    (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按照《意见》和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对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五)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按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要求,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六)合理确定救助水平。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川东北五市医保政策趋同的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分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一是明确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二是明确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3万元;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1万元。三是明确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孤儿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给予救助。

    (七)建立倾斜救助机制。按照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要求,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综合保障(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累计自付超过本市当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部分,特困人员和孤儿按100%、其他救助对象按50%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

    (八)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6类救助对象的,以认定时间为节点,按照认定类别和对应救助标准,对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追溯救助。

    (九)建立双预警风险监测机制。依托医保信息平台、低收入监测平台、民政救助平台,对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实施动态监测。一是医保部门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信息,在次月5日前推送至同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二是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应及时对城乡居民家庭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及时推送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动态做好标识,按规定落实好医疗保障待遇。

    (十)加强管理与监督。一是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二是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救助资金收入、支出、结余和存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三是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公开,依法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十一)授权救助资金管理制定权。授权市财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制定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四、政策实施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修订前,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按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2022年起取消脱贫攻坚时期超常规保障措施,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为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救助对象统一为6类救助对象。《办法》及时落地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做好正面宣传引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落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五、名词解释

    三重制度保障:指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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