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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扩 |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09-18 11:02 文章来源:美丽巴中  浏览击量: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国管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严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强调要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务用车管理的全流程、各环节,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

    办法坚持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原则,突出从严规范管理的要求,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聚焦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办法对于事业单位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作出细化规定,强化了存量资产盘活利用、标识化信息化等管理要求,并要求行业特点突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公务用车价格标准是什么?

    办法第九条明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界定。

    办法明确规定,

    不得这样做!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控制数内配备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确因地理环境特殊、工作性质需要等原因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或者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事业单位接受车辆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突破公务用车控制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事业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事业单位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或者配备车辆,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用车。

    事业单位不得以租用车辆方式变相超出控制数和规定标准配车,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在现有车辆闲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租用同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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