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引导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巴中市工商业联合会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巴中市投资促进局
关于印发《引导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
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投促〔2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引导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巴中市工商业联合会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投资促进局
2022年6月23日
引导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投资促进提升年”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异地巴中商会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广泛宣传推介我市特色资源禀赋和优良营商环境,搭建多渠道招商引资平台,努力实现招大引强新突破,促进产业培育振兴,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助推主导产业发展。坚持全市“1+3”、县(区)“1+1”产业定位,引导产业发展集聚区异地巴中商会更好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加快推动全市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延链发展。
(二)完善招商引资路径。在推动产业链招商、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驻外办事机构招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商会招商,推动形成“聚焦重点、激活优势,多方发力、相互协作”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多渠道、多层级、全方位的招商引资新格局。
(三)搭建政商交流平台。支持一批、提升一批、筹建一批异地巴中商会,集聚异地巴中企业家发展能级,构建与异地巴中商会的联络机制、交流机制、合作机制,引导异地巴中商会积极为巴中后发赶超、振兴发展贡献力量。
二、支持异地巴中商会建设
(四)指导提升一批异地巴中商会。加强异地巴中商会发展调研和指导,推动异地巴中商会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立、运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推动2—3个异地巴中商会优化提升。(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各驻外办事机构;排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2023年底前完成)
(五)支持筹建一批异地巴中商会。支持尚未组建异地巴中商会的产业集聚区域筹建异地商会,加快推动温州、无锡等地巴中商会筹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相关驻外办事机构;长期推进)
(六)丰富异地商会参与平台。积极支持异地巴中商会列席全市重要会议、参加重要平台活动。每年市领导带队拜访一批异地巴中商会,深化合作交流。拓展巴商建言献策渠道,积极为巴商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定期召开巴商发展大会,通报巴中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表扬优秀异地巴中商会。(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市级有关部门;长期推进)
三、引导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
(七)聘任“招商专员”。把异地巴中商会会长,以及异地四川商会、区域商会中的巴中籍有影响力号召力的企业家聘请为“招商专员”,推动辖区及周边区域以商招商工作。由市政府颁发“巴中市招商专员”聘书,实行两年一聘。(责任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市工商联、市投资促进局;2022年10月底前完成)
(八)派驻驻外办事机构“招商联络员”。由市委组织部结合“三线墩苗育才计划”,统筹选派一批具有较强招商引资能力的干部到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顶岗锻炼,明确为派驻办事机构“招商联络员”,负责收集投资信息、宣传推介项目、推动项目落地等工作。首批次向北京、上海、重庆、成都、西安、深圳6个驻外办事机构派驻一批,后续适时派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级有关部门、各驻外办事机构;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九)鼓励巴商回乡发展。全面梳理异地巴中商会会员、其他商(协)会中的巴中企业家,紧紧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及上下游、左右岸,广泛动员会员企业产业转移回巴发展和跨行业投资。(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各驻外办事机构;长期推进)
(十)积极推动商会招商。充分利用异地商会了解行业发展形势、熟悉产业发展政策、集聚企业资源等优势,引导各地商会帮助收集投资信息,协同驻外办事机构、县(区)驻点招商小分队等开展项目推介和项目对接,助推我市引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园区运营商。〔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各驻外办事机构;长期推进〕
四、落实保障和激励措施
(十一)落实异地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障。由异地巴中商会提供投资信息并落地建成、符合全市和县(区)主导产业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按照《巴中市高水平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享受“第一引荐人”奖励政策,奖励经费由受益财政承担。新组建异地巴中商会,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办法》,对推送有效投资信息、协助开展平台活动、引进落地项目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落实系列激励措施,表扬优秀异地巴中商会、优秀“招商专员”,充分激发异地巴中商会开展以商招商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
(十三)严格派驻人员管理。派驻驻外办事机构“招商联络员”,由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派出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实行“三方管理”,严格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纪律约束,具体按照《巴中市派驻驻外办事机构“招商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派出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派出单位将派驻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参照派驻办事机构同类同级别人员标准落实住宿、生活、差旅费等待遇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驻外办事机构)
(十四)加强工作跟踪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异地巴中商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第一时间对接异地巴中商会推送的投资信息,做好相关项目、企业考察接洽工作。派驻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高质量做好派驻工作。市目标绩效办要定期对相关工作推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
各县(区)参照本工作方案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1.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办法
2.巴中市派驻驻外办事机构“招商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办法
为全面落实“投资促进提升年”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助推全市主导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分细则
1.报送有效投资项目信息(10分)。每条计1分。
2.推荐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考察项目(10分)。每次计2分。
3.协助举办招商平台活动(10分)。每次计5分。
1—3项单项得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
4.项目签约落地(70分)。单个项目签约金额为3000万元—1亿元的,计5分;1亿元—3亿元的,计10分;3亿元—5亿元的,计30分;5亿元以上的,计70分。本项得分超过70分的,以实际得分计算。
签约落地项目须符合全市“1+3”或县(区)“1+1”产业定位。项目在签约后6个月内须开工建设,至申报日到资总额达到20%以上。到资额不足的,可以纳入下一年度申报。按照“谁引进、谁申报”的原则,一个项目只能由1个对象申报 1次。
新引进项目签约金额以投资协议中明确的投资总额为准;增资或兼并重组的项目以项目投资协议备案金额为签约金额;市外资金与本地政府或企业合资合作项目,按照投资比例,只认定市外资金投资额为签约金额。到位资金的认定以项目业主单位上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及第三方合法机构提供的银行票据、汇总证明、验资证明等为依据。
二、申报与评选
1.各异地巴中商会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写本年度招商引资成果认定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由项目落地、信息承接县(区)收集报送。
2.次年1月底前,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联合核定,计分结果由市工商联、市投资促进局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结果与运用
按照有签约落地项目的异地巴中商会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一、二、三等奖名额根据当年参评签约落地项目质量确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工作经费。
对获得奖励的异地巴中商会会长及作出重要贡献的“招商专员”表扬为“优秀招商专员”。
附表: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统计表
附表
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
统计表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与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服务 招商 引资 |
报送各类有效投资项目信息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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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考察项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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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举办招商平台活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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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签约落地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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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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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巴中市派驻驻外办事机构“招商联络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异地巴中商会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质效,切实加强派驻驻外办事机构“招商联络员”管理服务,引导激励其勤勉履职、争创实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统筹选派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招商联络员”的干部(以下简称“招商联络员”)。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招商联络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市委组织部纳入“三线墩苗育才计划”统筹选派,每个选派期为一年。选派期间,与原单位工作完全脱钩,工资、行政关系保持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派驻办事机构,选派期满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条 “招商联络员”由派驻办事机构、派出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实行“三方管理”,以派驻办事机构为主。
第五条 派驻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严格督促“招商联络员”认真履职尽责。派出单位在派出前要开展谈心谈话,派出后要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动态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并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加强业务指导。
第六条 建立“招商联络员”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底前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派驻办事机构、派出单位、市投资促进局,每半年回派出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述职1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招商联络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投资信息。加强与派驻办事机构辖区商会会员的日常沟通对接,深入调研所在区域产业转移方向、项目资金投向,将其与我市产业培育振兴需求深度对接分析,每月25日前上报有较大价值的投资信息2条以上。
(二)宣传推介项目。依托派驻办事机构辖区商会资源,广泛宣传我市特色资源禀赋、完备基础条件、优良营商环境,常态化开展“1+3”主导产业项目宣传推介,每月掌握意向投资企业2家以上。
(三)推动项目落地。加强与意向投资企业的跟踪对接联系,每年至少组织10家企业来巴考察,每年引进投资额超亿元的项目1个以上。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派驻办事机构会同市投资促进局,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末对“招商联络员”开展季度工作绩效考核,按照“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定结果,并将结果抄送派出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第九条 派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每季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对“招商联络员”开展年度考核。当年季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有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般、较差等次累计超过2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招商联络员”选派期满,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开展期满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培养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十一条 派驻办事机构会同派出单位加强对“招商联络员”的跟踪服务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并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便利。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为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招商联络员”因招商引资产生的日常工作、考察调研、差旅费等费用,并参照派驻办事机构同类同级别人员标准落实其工作、生活等待遇保障。
第十三条 对在选派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由市委组织部纳入优秀干部人才库重点培养,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表彰表扬、评聘职称时优先推荐;对特别优秀的,力争成熟一个、使用一个。
第六章 纪律约束
第十四条 “招商联络员”要认真履职尽责、自觉服从安排、严格遵规守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进行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调整召回、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一个选派期内,季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有“较差”等次2次以上的;
(二)工作消极懈怠的;
(三)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脱岗的;
(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
第十五条 派驻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派出单位加强对“招商联络员”的跟踪监督、教育、约束,对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派驻办事机构、派出单位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