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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投资促进局权责清单基础表(2023年度)

2024-02-23 14:59 来源: 巴中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巴中市投资促进局权责清单基础表
填报单位:巴中市投资促进局                                          填报时间:2023年2月6日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省级行政权力序号 权力名称 省级实施部门 市级实施部门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及免责情形 监管方式
4109 行政处罚 4152 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省经济合作局 巴中市投资促进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监管流程1.制定检查计划;2.通过抽取、根据举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依职权等方式确定检查对象;3.对检查对象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归档。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2.发现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问题,通知国外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3.逾期未补报或更正的,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4.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投资服务科 1.立案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报送投资信息的不予审核。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7-5275855
设定依据及办理指南见:http://bzs.sczwfw.gov.cn/
5066 行政检查 237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经济合作局 巴中市投资促进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投资服务科 1.检查责任:依据职责划分,对辖区内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当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以及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7-5275855 设定依据及办理指南见:http://bzs.sc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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